2009年,张某和王某结婚,两人生有一女。为了改善家庭居住环境,夫妇在婚内购置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及女儿名下。
婚后,夫妻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张某曾分别诉讼离婚未果。2019年10月,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时,得知房产已经被妻子通过先将女儿除名再过户登记至岳父名下的方式转移。张某气愤无比,另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妻子和岳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妻子王某名下。
张某称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离婚的过程中,先将女儿除名,再与岳父签订买卖合同,转移房产,属于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权利,故合同无效。王某和其父亲则表示房产是父亲出资购买,随后赠与女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次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所有权,房款用之前两人间的借款相抵。
这样看下来,案情就很清晰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父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王某父亲称房产由自己出资,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将房屋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其父亲之间的借贷也没有证据进行佐证,在离婚期间买卖房屋只能被认定为是恶意转移财产。最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房屋所有权归王某、张某两人所有。
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形,不管是通过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将财产过户,首先需要做的都是确认合同无效。争夺财产双方都想利益最大化,但恶意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不可取,法院会减少有过错一方分得的财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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