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是怎么规定的?-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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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5-06 09:26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也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但是现实中存在部分监护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那么就可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一、应当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前述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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