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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发布时间:2019-10-14 09:59

张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五个女儿,由于受到农村传宗接代的观念影响,二人收养了张某某作养儿子,并将其抚养长大。后张某夫妻二人年迈多病,生病期间都是女儿在照顾,张某某却对二老不闻不问,未尽到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二老伤心欲绝,便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那么,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经过双方协议,是可以解除的。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来判定,即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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