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三十九岁的老杨被二十五岁的小陈吸引,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但老杨有老婆小孩,并且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后来小陈发现此事,与老杨分手,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
此后,双方签订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老杨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分手费”,并写了借条。后因老杨未按时付款,小陈将老杨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那么婚外情人索要“分手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相关法条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法院判决 —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小陈主张的债权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另外,出轨一方已经给付给婚外情人“分手费”的,原配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双方对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即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并且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婚外情人索要的“分手费”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出轨一方即便已经给付给婚外情人“分手费”,原配要求返还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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