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
2002年,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村委会将本村荒田荒地出让给朝阳乡企业管理站,得补偿款270万元。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某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某已嫁到外村”。
而莫某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村委会给付其与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18000元。
— 律师分析 —
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权益并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取决于其是否被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确认出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 出嫁女户口是否在本村。
确定出嫁女是否能够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首要条件是看其户籍是否在某村,对于户籍不在某村的出嫁女肯定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② 出嫁女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保留户籍在原来的村组并且其还在原村组承担农业赋税义务和履行村集体规定的村民义务的出嫁女,契约关系没有消灭,仍属于原村组的合法村民,依旧享有原村组村民应有的权利。
③ 出嫁女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密切联系。
对土地享有权利,并对土地产生的相关收益享有分配权益,是出嫁女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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