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系被告张某的姑爷,2001年被告张某购买了诉争公司原始股。2011年8月诉争公司进行股转增,2014年诉争公司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并上市。后马某主张该股份系委托张某代为购买,先后于2012年6月起诉撤诉、2015年1月重新起诉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股息200余万。
随即,被告张某便找到了我们。
【办案思路】
被告张某前来咨询的时候,我们做了正反两个层面的分析。首先原告马某及代理律师会怎么着手这个案子,其次是我们应当如何入手。
一、经过仔细评议、我们认为原告马某的思路无外乎以下两个关键点,以证实取得且为实际的股权所有人:
1、原告委托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了原始股且支付了对价;
2、被告仅仅是名义上的待持人,后期存在分红的事实。
二、作为被告的反驳、对抗思路有四点:
1、鉴于被告系第三人公司的员工,因而取得公司的原始股,所以我们认为原告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应属于无效的。
2、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不成立!不认可待持的事实、不存在分红的事实、也没有接受原告的委托。
3、本案诉争的股权应当取得的前提是公司职工,所以被告应当独自取得该股权及对应的收益。
4、原告2012年6月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已经超过当初法律设定的诉讼时效。
【办案重要部分】
经过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我们立即着手准备对称性证据:
1、针对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人魏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形成了《调查笔录》;
2、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文书的制作人李某,远赴巴中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
3、申请证人李某等出庭作证以证明当初一系列文书形成的客观事实;
4、与委托人交流意见后,我们向法院承办法官详细论述了我方观点,并先后检索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判决,对答辩意见、代理意见做了近十次修改。
【案件结果】
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小结】
1、股权代持实践很常见,但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事,比如代持人私自处分、代持人因自身债务导致股份司法执行等。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股权代持需要签署完善的协议。
2、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审查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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