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人虽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形式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表见代理
如果出现有限合伙人让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构成表见代理,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仅仅是对构成表见代理情形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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