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工作在劳动者刚入职时,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其本质就是看一看劳动者适不适合这个工作岗位。这里所述的试用期不同于像医生、护士、律师等行业中的见习期和实习期。以下内容是笔者对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规定的概括和总结:
1、法律规定是期限:
试用期限分为三档,分别为: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包含本述)1年以下(不含本述),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包含本述)3年以下(不含本述),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包含本述)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特殊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反复试用;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另行计算。
(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补足并支付赔偿金。
举例:甲2018年9月到A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前台接待),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2000元,转正之后工资为3200元。(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
问题所在:
(1)甲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故A公司与甲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甲在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显然低于其约定工资的80%(3200*80%=2560),其也低于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A公司与甲约定的试用期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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