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满足六个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不同的设立方式有不同的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程序为: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缴清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程序为: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召开设立大会、设计登记并公告。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终都要经过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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