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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

发布时间:2018-12-28 1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注: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

定期股东大会:1.当每年召开一次;2.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发现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召集规则: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股份无表决权。一般事项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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