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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11-20 11:01

【案情简介】

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公司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与两名小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予以回购,然后又将这些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两名小股东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公司和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返还股东的股权。

孟某和张某原来都是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公司的员工。2004年,丰益商厦企业改制分流员工,孟某获得补偿补助金60672元,张某获得补偿补助金32864元。后两人把在企业改制分流中个人获得的补偿补助金全部置换成丰益商厦资产,成为丰益商厦的股东。2005年5月,丰益商厦反复做孟张二人的工作,要求他们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出资回购,孟某和张某向丰益商厦递交了“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登记申请书”,申请将自己股权以100%转让给公司股东,由公司处置,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张二人与丰益商厦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丰益商厦将孟张二人的股权予以收购,违背法律规定,丰益商厦不能擅自回购股份,股东转让股权,非法定事由公司不具备收购资格,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孟张二人要求丰益商厦返还其在公司的股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丰益商厦和孟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返还孟某、张某的股权。

【律师观点】

股权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的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今年10月,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由此可见,对于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公司法》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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