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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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8-10-25 09:35

【案情】

原告曾和他人合伙投资设立陆川县珊罗长纳联营红砖厂。2010年元月13日,被告陈汉明以伍万叁仟元价格收购原告的合伙份额,并于当日书面出具了一份“协议”给原告收执。被告陈汉明接收后,以该砖厂合伙人身份参与该砖厂的经营管理和享有收益处分权。至2011年,被告先后支付了27000元给原告。2012年6月被告拒绝支付所欠的款项,至今尚欠原告26000元。遂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砖厂转让款人民币26000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观点】

本案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以原告欠砖款为由抗辩,主张抵销,但在本案中,欠砖款与合伙份额转让款是两个法律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以此为由要求抵消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如需要求原告清偿砖款,则要另行起诉。

合伙企业是一个封闭式的人合企业,企业内部划分合伙份额,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多少视合伙出资的多少而定。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非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等同于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企业的管理事项等经营事项。合伙份额的转让流程就很麻烦,如果对外转让,则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对转让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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