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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家人之名》看我国收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4 13:52

《以家人之名》中三个没有血缘不同姓的孩子,两位邻居爸爸,彼此珍视、抱团取暖,组成了一个超有爱、超幸福的温馨小家。“小哥贺子秋原本是李海潮相亲对象的儿子。母亲贺梅在离婚后才发现怀孕,独自生下儿子,贺梅将贺子秋丢在李海潮家,从此杳无音信。亲生父亲也不认他,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此后贺子秋认李海潮为父,在李家生活了十几年。

 

小哥贺子秋能否被收养?

贺子秋作为被收养人,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李海潮可以作为一名合格的收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李海潮只有李尖尖一个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贺子秋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不利于贺子秋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综上所述,贺子秋可以被李海潮收养。

 

为什么贺子秋“李家儿子”的身份为何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同呢?

虽然剧中贺子秋已经认李海潮为父亲,但并未形成真正的收养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海潮爸爸和贺子秋之间并没有正式办理收养登记,不是贺子秋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但是在贺子秋心中他们一直都是一家人,从未分开。

 

生父赵华光认儿子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李海潮与贺子秋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所以赵华光与贺子秋之间的父子关系尚未解除,权利义务亦存在。如果贺梅与李海潮之间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那么贺子秋与其亲生母亲贺梅以及亲生父亲赵华光的亲属关系自动消除。

 

贺梅作为贺子秋的生母可以将他送养吗?

我国《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剧中贺子秋生父赵华光,并不属于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并且送养时未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故贺梅的送养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方送养的条件。

 

贺子秋的父母犯遗弃罪了吗?

贺梅将贺子秋生下,留给外婆抚养,并没有导致贺子秋流离失所,不属于情节恶劣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的范畴。

 

贺子秋成年后需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后仍需要赡养父母。剧中贺子秋被母亲送到李海潮家后,母亲就再也没有管过他,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他的父亲赵华光,更是从出生到长大成人没有尽到一点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子女赡养老人,均属于法定义务,彼此相互独立存在,子女不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结合贺子秋的生活遭遇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黑夜渐起,灯火渐明,每个亮灯的窗户里,都有自己的生活。两个父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带给我们很多感触,家的形式千千万万种,有血缘的不一定能成为家人,但是互相爱护的人,一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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