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综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一方被依法判决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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