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法院:
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均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三、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程序:
1. 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 法院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3. 法院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 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的,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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