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的终结-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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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的终结

发布时间:2020-06-16 09:54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确认清算终结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法院应当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除了清算结束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还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1. 无法清算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的,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 无法全面清算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4. 公司修改章程、或者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继续存续,并且已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公司可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公司可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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