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指定清算):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
1. 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2. 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3.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4.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三、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1.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
2. 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3. 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