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名股东的股东地位具有法律效力,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等股东权利,如名义股东滥用表决权等会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二、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合同具有相对性,代持股协议只对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产生约束力,不能约束其他第三人。法律上的股东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处分其股权。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其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只能通过代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三、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保全、强制执行
股权以工商登记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登记在其名下,可能因此被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如果产生个人债务未能偿还的,债权人可能起诉显名股东,查封保全其名下的股权,甚至可能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股权。届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其代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但是显名股东已经负债不能偿还,向其主张债权也不一定能够实际履行。另外,隐名股东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执行异议程序繁琐,还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显名股东存在离婚纠纷或继承纠纷,代持股权存在被分割的风险
股权以工商登记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显名股东是对外合法持有股权的权利人。如果代持股协议发生在显名股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在结婚后登记至显名股东名下,那么显名股东离婚时,可能将其名下的股权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依法进行分割。如果显名股东死亡,其名下代持的股权也可能被其合法继承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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