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杨某等人出资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徐某是法人代表。之后公司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徐某、杨某、吕某为董事会成员,同日签署了公司章程,并约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徐某与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徐某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也支付了价款。之后,徐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公司章程约定“持股期间,股权不能转让”,该约定有效吗?如果股权转让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有效吗?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是一种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董事在任职期间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章程中约定了“股权不得转让”,转让行为也并非当然无效。同时,如果是董事在任职期间转让股权,其行为侵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应由其他股东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
所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但股东违反约定,转让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和转让行为也不是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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