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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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0-04-22 09:41

1.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也不例外。经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债权尽审查义务。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不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2.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期限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超过六个月期限,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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