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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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0-04-21 09:41

公司的高层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为了控制风险,《公司法》第147条对公司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仅限此列罪名),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或者因犯罪(无论罪名)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担任公司的高层人员的。

上述法律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是所有公司、企业在选任公司高层人员时都要满足的条件,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公司、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性和相应职位的工作内容,规定任职的其他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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