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有的法院以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不得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究竟能不能作被告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如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就可以独立成为被告(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⑦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⑧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由此可以看出,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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