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加盟商是指在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连锁加盟模式本质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商是被特许人,授权书是特许人,必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加盟商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际上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享有解除权的具体期限的,被特许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期限一般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为限。
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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