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关于破产的受理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次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还债或归还,若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使得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4、待履行合同处理:
(1)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2)合同被推定解除:①管理人逾期不表态;②拒绝对方的担保请求。
(3)合同相对方的保障:①合同继续履行的,对方可因此主张共益债务;②合同被解除的,对方的损害赔偿可申报破产债权。
5、在先的个别保全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6、在先的诉讼或仲裁中止。
7、新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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