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涉及上述法定情况,对该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主张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法律规定显得如此平铺直叙,简洁明了,但实践中,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存在如下几个障碍:
第一,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必然导致股东人数和公司资本的减少,这些都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的职权,并且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从修订主体和程序上对此作出严格限制,也是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营秩序。
第二,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和限制解释,该条规定只赋予了股东请求权,而非给公司设定必须收购股权的义务,即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购。
第三,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什么程度才叫合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大致的标准。股东和公司基于自身立场对此会做出不同的理解,并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格并没有市场价格做参考。所以,实践中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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