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合伙企业只有一个合伙人执行事务,有的合伙企业中却所有合伙人都在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中的事务究竟那些人能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时又有哪些规则呢?
其实,合伙事务由谁来执行要看全体合伙人的约定,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以下约定: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个合伙人都平等拥有所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即约定各合伙人分工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所有的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4)由部分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确定执行人后,其他合伙人便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若其他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违反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可以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提出异议。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的情况,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事务执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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