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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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发布时间:2019-12-20 09:39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在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列举,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中关键一条就是竞业禁止义务,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义务的义务主体:

公司董事和高管,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

竞业禁止的范围:

不要求公司公司及高管在竞业禁止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也不要求实际权利义务或利益一定归于自己,只要是实际权利义务或利益的归属于公司董事、高管有利益关联就应当被禁止。

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

一是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管享有诉权,可主张其从事竞业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且其进行处罚;

二是可要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管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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