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些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独资公司或者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的合资公司,笔者将这类公司界定为“夫妻公司”。这类公司有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不受其他股东限制。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的高管人员、专有技术人员实际不出资,但以协议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这类股权一般约定为持有人在公司服务期间持有,不可以转让,笔者在此称其为“协约股权”。
一、关于“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这类公司无论是以一方名义登记或以双方名义登记但投资比例不一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均为各占50%股权。
对于离婚后双方自愿合资经营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持现状或变更工商登记。
双方坚持经营公司离婚后又不愿意合资的,可以采取竞价取得公司股权方法,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兑价补偿另一方。
对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清算后注销,也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由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对拍卖后的价金由法院进行分割。
关于“协约股权”的分割
“协约股权”中持股人没有以实际资产或资金投入公司,而只是以管理能力和专有技术以协约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笔者认为“协议股权”的实质是公司为调动高管人员和专有技术人员积极性所采取的一项分配制度。因此,该股权只能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股权产生的权益,而不应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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