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额作为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及合伙终止时财产分配的依据,在合伙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在书面的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份额进行明确约定。但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如何认定合伙份额?
实际上,当事人双方在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分额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各自实际出资数额占双方共同出资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合伙份额。
但与他人决定合伙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决定进行合伙时,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明确约定。可根据需要约定与出资比例不同的合伙份额,同时,也可约定与合伙份额不同的利润分配比例。
二、在未能书面约定合伙份额的情况下,若能证明曾进行过口头约定,亦可依此约定进行确认。但对口头约定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口头约定合伙份额后,要形成书面的有效文件,或在进行口头约定时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三、在未进行书面约定合伙份额的情况下,出资份额将成为法院认定合伙份额的重要依据,所以当事人在出资时,对于出资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出资情况的凭证应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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