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出资。股东以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的,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可估计性。即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要能够用货币来加以确定或评估。二、可转让性。即该非货币财产依法可以在进行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所以非货币股东出资要先进行验资,并完成出资财产的转让手续才能取得股权。
法律规定,不管股东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都必须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缴出资额,这是股东须履行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当非货币出资完成并取得股东权利后,发现用以出资的非货币出资不实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非货币出资不实即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此时各责任人应当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所欠的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该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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