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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

发布时间:2019-01-02 12:30

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最少5人,最多19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连任;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召集规则:(1)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2)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4)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决议规则:(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3)决议需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会议记录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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