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权,通过股东会会议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按照自身需要设置议事规则,但是针对一些特定问题的决议则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
1、公司章程若无特殊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4、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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