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法律后果分为出资人和公司义务两部分。虽然出资有认缴制和实缴制之分,但是实缴制下出资的法律后果比较简单,笔者再次只以认缴制为对象,分析出资的法律后果。
1.出资人义务
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义务较为复杂。首先,股东应按照出资期限的约定,按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产生如下四种法律后果:
● 公司可以向股东催缴,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 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发起人承担前述连带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进行追偿
● 该股东对其他已按时完成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情形下,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公司即便有巨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执行公司的其他资产。如同时满足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2.公司的义务
《公司法》第3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出资人可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