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一家公司除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之外,在设立过程中,还会再借其他的外债,公司借的外债如何偿还,公司还不起,可否以股东股权偿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公司资金结构和公司形式。
第一,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哪一种公司形式,都存在着股权的划分,并且公司分为两个阶段,即设立中公司和设立后公司。
1.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既公司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股东还不能称之为股东,在这一阶段,公司对外所借债务,可以公司名义或者发起人个人名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名义所负之债务,若是公司成功设立,则由公司偿还,若是公司没有设立成工,那么这笔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负共同连带责任;以发起人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公司成功设立,则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既债权人可要求借款合同签字的股东作为债务人,也可要求公司作为债务人。另外,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2.公司设立之后:公司设立之后也就是公司依法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这时候公司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公司自己在进行,股东只是公司行为的参与和决策者,决议也是公司的决议,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合同负责。
第二,公司对外所负之债务,以公司资产进行偿还,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跟公司财产互相独立(例外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果公司所负之债务,公司自身资产无法偿还,则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先后受偿,有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者优先受偿。《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公司股东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唯一可以追究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法律上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以股东股权来偿还债务的情况只有股东个人债务无法清偿,执行股东股权以清偿债务。股东股权的执行清偿,又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注重于资金而不是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负之个人债务,且该股东现有资产无法偿还,则可执行该股东股权,如果债权人自己要求,则可以转让形式转让出股权,如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一般以拍卖形式转让,或者执行和解,直接以股权抵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负之个人债务,现有资产无法清偿,以股权清偿。因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对于股东而言,人合大于资合,则处置股权相较为麻烦,首先,债权人视为股东以外的人,想要取得股权成为股东,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且不同意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以股权抵债,债权人取得股权的情况只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意之股东不购买又不表示同意,则视为同意,债权人可取得股权,否则只能以该股权转让款受偿。即使是法院强制执行,其余股东不同意债权人持有该股权,并主张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人也无法持有该股权。
综上所述,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分析,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存在公司法规定连带之情形,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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