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利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对于知情权的行使有一定限制条件的。
首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系给付之诉,公司承担责任或义务的方式是行为,故属于以行为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针对不同名录的文件材料,方式上有所区别。
(1)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应请求被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应请求被告提供给原告查阅;
(3)原始会计凭证,应请求被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和复制、摘抄所需内容;
(4)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名录及其知情权行使方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次,关于知情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下: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后,关于知情权诉讼的关联常识:
(1)原告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3)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股东可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导致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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