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经过实质要件即是否出资,经过形式要件登记在册,需要公司程序要件流程性办理。那么瑕疵股东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呢?
需要受到限制,具体限制条款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有瑕疵股东还会涉及到权利的剥夺,具体限制条款在《公司法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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