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能否转让?-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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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能否转让?

发布时间:2018-08-27 10:04

自从公司法修正后,很多公司实行了认缴制。认缴制实际上就是股东信用时间的延长。那么在认缴情况下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存在如下分歧:  

有的认为认缴制度下的股权不得进行转让。这个观点的认为,认缴前转让视为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如利息、违约金等等。除非是在股权转让前全额清偿了不足的股权出资金。  

有的则认为即使在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股份仍然可以进行转让。只是转让时需要明确告知受让方实际具体情况,其他股东全部一致意思同意方可进行。因为公司的股东合作不仅仅是财产的组合,也是人的组合。  

目前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可以看出实践是许可认缴制度下的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综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转让行为:  

1、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确约定是否许可认缴的股份转让细节问题。如许可或者不许可;  

2、公司如果许可认缴的股份转让,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定性为违约?如果是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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