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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法人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8-08-17 10:44

在法学界,关于股权的争议是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和并存的。这一争论的关键不在于承认或不承认股权,而在于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什么。股权是股东对其出资的企业财产作为最终主人和最终受益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以物权和所有权为中心的理论(两个中心论),以及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容易将其与法人财产权混合或重叠。多年来,关于股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双重所有权))

2.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

3.股东享有股权(性质为对公司的债权),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

4.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但股权性质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对股权性质的探讨,笔者的观点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权利属性,都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否则将动摇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理论,也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只有企业或公司法人才应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之所以抛不开股东所有权理论,是受大陆法系物权和所有权为中心的“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认为权利之源是静态的物,而所有权是物上权利的核心,谁握有所有权谁就是财产权利的最终主人,其他各种权利都是它派生出来的。所以,股东既然是企业财产的最终受益者,就不应当丧失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两个中心理论”也在发生变化。随着二级主体—企业法人的出现,对同一项财产出现了两重化,即股东入股企业以后,出资财产成了企业财产,股东只能取得企业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这份两重财产,出资者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必须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交给企业法人,只有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以后,才能使其掌握的财产实现最大限度的增长,才能使财产的最终主人和受益人得到最大利益。财产权利的这种转变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股东原来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慢慢发生分离和转化,先将经营权分离出来给经营主体企业,然后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转化为一种股权形式。因此,在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对出资已经放弃了所有权,企业法人取得了法人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的两重化,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企业所占有的财产,股权的客体则是权益状态的财产,这样就实现了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互独立和分离,从而也出现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权两种新型民事权利。  

股权与法人财产权虽然相互独立,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企业已真正独立,但企业的目的是要保证出资者最高利益的实现,所以股东有权利对企业法人实行制约,以保证企业的运营不偏离为出资者创造最高利益的轨道。企业法人对股东的反制约,又是企业独立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条件。

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股东在放弃了所有权后又如何实现对企业的制约?笔者赞同“新型权利说”它将股权界定为:“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利的、具有转让性的民事权利。”这一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肯定了财产权利的转化,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价民事权利,这就指出了股权在财产权利的历史演变中的重大意义,使所有权中心论得以变革。另外,此学说指出了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它既包括对公司的权利,即自益权和公益权,还包括对股票这种金融资产的处分权利,既包含财产性的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的权利。对于股权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以上概念基本上跳出了大陆法系财产权利的“两个中心理论”,有利于现代意义上股东与企业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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