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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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08-01 15:04

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银行就开展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只不过当时的融资对象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出质。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统一规定。此后,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我们对此开展了专题调查,发现企业对股权质押融资有迫切而大量的需求,也将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业务运作和效益空间。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的推行,为社会存量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架起了金桥,有力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从调查现状来看,当前在实施股权质押融资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出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股权登记托管率低  

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登记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依据。据调查,江苏省全省股份有限公司1400多家,在省股权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的只有17家,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委托专业机构托管,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就是不能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3、机制建设不足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障碍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提供融资机构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主板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比较麻烦。目前,可以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的形式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也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4、宣传不足导致企业和投资机构对股权质押融资缺乏认识  

企业自身缺乏责任意识,许多企业在申请登记时由于忽视对市场的调研,对企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在选择行业上比较盲目,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往往估计不足,结果造成一旦遇到大的问题就只好关门了事,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在企业停业时不按《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帐目、公告、办理注销登记,误认“吊销”为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企业自身的不诚信也在客观上加重了金融机构“惜贷”的心理。各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收益上的理性考虑,比较热衷于黄金客户的贷款,而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基本不予研究考虑,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善。  

如何健全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制度,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4.1、合理控制和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产权是否清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双赢。其次要加强对股权出质公司的监督。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当然,这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签订相关的合同。除此以外,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在银行和企业间搭建一个资金供需信息交流、借贷意向沟通平台,在资本市场下创设一条既直接、又简便的配置通道,最大限度地盘活闲置资产,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本。同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银行、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等经济管理部门,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为金融机构借贷提供可靠的参数,进而消除银行疑虑,实现银企双赢。  

4.2、加强股权质押相关政策宣传  

目前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办法》。办法规定工商部门不收任何费用,而且简便、易行,其中股权出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毕,出质人还可节约评估费,这对于经济实体的融资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渠道,但是相对现状来说,不少企业还不知道此项政策,或者虽然知道政策,但不知道如何办理。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各级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及时转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次,可由人民银行、银监局与工商局合作,通过银企见面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通过在电视台及网站滚动公布,共同向银行与企业宣传股权质押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及企业三方的有效对接。推进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4.3、强制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  

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股权登记中心)进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奠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4.4、加大对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银行注重大企业的贷款投放偏好难以很快改变,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在弥补这个空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及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定位和特点,决定了它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因此,要加大对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它们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它们的引导,发挥好它们弥补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作用。  

4.5、政府服务创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政府需要正视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针对最明显的融资难现状采取扶持措施,探索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议参照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由政府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投资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由股权登记机构配合其他金融机构从登记的企业中选择成长良好的优质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以其股权作为质押获得资金,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达到融资的目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6、建立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股权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健全、完善的股权转让市场  

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是该系统还不能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因此,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目前各地为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题都做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以有些地区正在探索的股权托管为例,各地区对托管股权的范围和托管的具体方式等规定不一,要形成全国性的机制尚需一定时日。国家有关部门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如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体系,将对增加企业股权流动性和变现渠道起到重要作用。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一旦形成,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转让难题也将解决,相应的股权定价机制和价格评估机制也将相继形成,质押股权的定价和评估将更为合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外部环境将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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