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制度中,存在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性质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这两者间性质不同,但是现代公司的本质就是契约,故而它们是可以进行意思自治的,但涉及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偏重人和,股份和股权的“量”可以分离即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分红权的数量和比例可以不一致。简单的是就是你有多少股权不一定就是有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这个时候如果有预先的约定,那么按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则按照股份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偏重资合性,实行“一股一权”即股东对股份、股权一般不能做出相反的约定,但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例外。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一般由董事会行使。
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有些公司设立之初就可以进行合约预计,根据公司的现状含规模、经营方向、人员涉及配置等等因素,进行先期的调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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