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出让100%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股权后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后期出现甲方反悔,拒绝配合报批程序。后丙方起诉至法院确认其股权份额。
一审法院:三方各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上述股权转让虽然需要报批,但没有报批并没有证据表明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甲方此时拒绝配合属于故意设置障碍,应判定有效。
二审法院: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各自真是有效;甲方故意设置障碍,拒绝不配合报批手续视为产生类似法律效力,故予以维持。
最高院: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成立,但没有生效(原因是没有履行报批审查手续);当事人刻意不办理或者不协助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当事人自己履行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点评:本案中如果不是因为甲方自身原因不履行相关手续的话,则该合同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中一种特殊转让,自然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的基础包括了诚信信用原则,相当于大楼的地基,其他法律的制定不得违背该原则,更何况民事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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