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则无效。
分层次说一下: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仅限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2、强调一下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管理性规定。举例说明一下,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需要向有关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但事实上没有进行报送呢?当然不影响合同生效,只是不能发生转移而已。
恶意串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恶意指的是事先达成一致或者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另外一方默认方式接受。损害国家利益中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治、经济、安全三个方面的利益。如:以极低的价格受让“国有股”。
显而易见的是,在进行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需要谨慎对待,上述虽然讲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但同时可能也会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如极低的价格受让“国有股”就可能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受贿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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