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中国为何军婚受到特别保护呢?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个国家的强大取决于他的经济实力跟军事力量,军队来保障国家对内秩序、对外安全,军人的职责是抵御外强、保家卫国,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旨在维护军队的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一个公民享有多少权利,他就承担了多少的义务。军人承担的义务远大于普通公民,同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军人应当享受与义务对等的权利,所以才会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
立法公平指同类主体同等对待,公平在立法上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出来,但不反对不同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作区别对待,为了避免实质的不平等,立法作出特别规定予以纠正,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合理的区别。从形式上看是不平等的,但却恰恰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这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成功,符合法治国家的立法宗旨。
有学者认为“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限制了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的权利,违反了婚姻自由里包含的离婚自由,其实并不然,事实上国家与社会对军人的家属实行优待和照顾,也就是说军人的配偶享有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那么也就应当承担比普通公民的配偶更多的义务,这个义务即是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以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反婚姻自由。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有重婚型,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刑事法律将实现公平作为目标,可以说,任何犯罪都是对公平的破坏,刑法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正是为了维护这种公平,预防这种犯罪发生后对公平的损害。在中国,每项立法的设计都是出于对某种秩序的维护,所以军婚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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