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的张某因为“通奸”,被判了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年头,时不时的就能听到有关“出轨”、“小三”之类的新闻,但因为“通奸”而被判刑的却是头一回听说。难不成,这个张某勾搭的不是“一般人”?
对的!张某勾搭的确实不是“一般人”!
今年3月至5月18日,张某在明知29岁的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随后,张某被公诉机关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虽然我们都知道,与有夫之妇同居、破坏他人婚姻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不少网友看到这个新闻后却一脸疑惑:为啥与军嫂同居就变成犯法了?
呵呵,与军嫂同居属于犯罪,并不是法官自己“任性”作出的判决,这可是有法律依据的。
张某触犯的罪名为“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有着明文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之所以设立这个罪名,也很好理解:军人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长期驻扎在外,与配偶异地分居,为国家利益牺牲了家庭幸福,假如法律不能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军人在前方拼命,配偶在背后变心,危害的不单单是军人个人的配偶权,军心不定还将直接危害国家安全。
对于此类破坏军婚的行为,确实应当严厉打击!我国法律给予军婚更多的保护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大司兄在翻阅评论的时候,却发现公众对“军婚”有着深深地误解!
“与军人结婚后就没有权利离婚”?
“军人不同意离婚就离不了”?
要说个别吃瓜群众对军婚有误解也就算了,关键是这两条评论还有这么多人点赞!这误会可就大了!
不行!大司兄今天在这,必须要把这道理和你说清楚!
与现役军人结婚后,另一方到底可不可以提出离婚?
首先肯定的是,这婚,是可以离的。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同时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形,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那么,是不是现役军人想要离婚,这婚就能随时离呢?
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军人方(男方)想要离婚,并非想离就能离。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是法定分娩、中止妊娠期间,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但如果此时女方有存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男方不管是不是现役军人,都有权提出离婚。
其实上面说了这么多,对于“军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1、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此种破坏军婚的行为会触犯《刑法》并可能被判处刑罚;
2、嫁给现役军人后并非就不能离婚了,法律赋予了婚姻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3、现役军人并不是想离婚就能离: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且不存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军人方也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在万家灯火亲人团聚的时候,军人们驻守在边疆手握钢枪;
在极端天气严寒酷暑的时候,军人们奔赴在一线不敢怠慢;
在天灾人祸发生灾难的时候,军人们无所畏惧的勇往直前;
保护军人们的婚姻,其实就等于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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