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雅,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XX,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与高某系在留学期间经人介绍后相识,后在多方催促及撮合下王某与高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雲。双方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矛盾严重时发生争吵和闹,对夫妻感情造成了负面影响。
2019年下半年,王某搬离双方共同住处,双方于2019年10月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10月1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2019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
2、判令婚生子高某雲由原告抚养,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高某雲的生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以及给高某雲购买XXX公司的保险保费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承担一半,上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付至高某雲独立生活为止,保险费用支付至保费付清时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东风日产牌(车牌号:川XXXX)汽车。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到一次起诉法院登记生效声明,证明二次起诉已符合法律规定的间隔时间。按照程序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相应的报警记录、警方出警记录,同时与原告多次沟通整理其他证据。期间,原、被告双方也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被告高某辩称:
1、不同意离婚;
2、即便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来自于被告高某的工资及奖金收入,而高某的工资卡一直由原告王某保管和支配,王某多次大额取款和转账,均未说明具体用途。
判决结果:
一、准予王某与高某离婚;
二、婚生子高某雲随王某生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高某每月28日前支付高某雲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王某与高某各自承担50%,直至高某雲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高某雲名下的保单号码为:00001165XXXX、00001165XXXX的XXXX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由王某与高某各自承担50%,直至保费付清;
三、位于广汉市西安路XXX的房屋归高某所有;位于广汉市西安路XXX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川XXXX东风日产汽车一 辆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高某支付车辆折价款5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在庭审中被告高某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的来源主要是高某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且原告王某多次大额取款及转账,未能说明具体用途,其目的主要是想说收入是由高某一人挣取的,原告在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少分或无权分配,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根据财产的性质来确定是否要分割,不是按收入比例或者来源进行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支配权。高某所称王某多次大额取款及转账,均未能说明用途,然这些钱的支配均发生在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且高某在庭审时亦承认自愿将工资卡交由王某保管,且对以上财产的支配均知情。
因此,高某以收入来源及大笔费用支出为由妄图以此让王某少分财产的意图在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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