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除了财产分割外,子女的抚养也是离婚夫妇的争论焦点。最高院针对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出了判案标准,其中便详细的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问题。
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都是由母亲抚养,但母亲存在以下情况的,子女可以由父亲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同时法院可以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予准许。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而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至于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可结合子女的需求,承担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按当事人月收入的20%至30%进行给付。子女人数在两个以上的可以适当调高抚养费金额,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收入的50%。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
父母离婚肯定会对孩子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离婚后的抚养权会归属于对孩子健康发展更有利的一方。另一方除了定期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外,也可以定期来探视孩子,探视的时间、方式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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