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金某原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2日生育一女金某某,2004年1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A房屋归王某所有;女儿金某某则随王某共同生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A房屋在百年后归女儿所有。金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报死亡。A房屋于2003年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金某名下,系共同财产。现王某以另行购房缺乏资金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一、A房屋归王某所有,金某应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二、王某支付金某补偿款人民币75万元。
律师指出:
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效力受法律保护。王某、金某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房屋应归王某所有。
A房屋的产权一直登记在王某、金某名下,离婚后并未变更,故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考虑到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实曾约定百年后A房屋归女儿所有,现女儿金某某已经先于王某、金某去世,该条款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故根据公平原则,由王某向金某支付一定的补偿款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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