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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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19 09:11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大家对离婚并不那么排斥。总有很多人来问,我想和对方离婚,对方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答案告诉你,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当然,离婚诉讼不是提了就一定能离婚,需要符合离婚的条件,法院才会支持。今天我们谈谈判决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

  •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只有夫妻感情到达无法挽回的地步,人民法院才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
  •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 二、以下情形不得主张离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外情形:(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有危及一方或者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 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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