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我国《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一些针对性的限制规定。
现行法律关于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男方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推迟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
上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则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2、夫妻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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