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某和阳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阳某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至。三年多过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7年5月,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10万元,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还本金和利息9万余元。
法院判决:
认定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阳某给付龙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资性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房屋租金的收益与房屋本身的状况紧密相连,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维护房屋状态,属于投资性经营收益,而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阳某与龙某将出租房租的租金用于还贷,房屋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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